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研发费用的超额扣除鼓励了企业的研发行为。只有存在研发活动,才能形成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企业应正确处理税收,以充分享受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k0)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流程中产生的研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一))中的“研发费用的附加扣除”是指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以及新的,如果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研发费用尚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则应按规定按实际抵扣额减去研发费用的50%。 ;如果形成了无形资产,则将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示例1:A公司自行研发技术。截至2008年6月30日,累计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经过测试,该研发活动已完成研究阶段,并于2008年7月1日开始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的R&D支出为120万元,并且假定满足无形资产标准中规定的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这项研发活动于2008年12月31日结束,最终开发了非专利技术。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2008年6月30日之前发生的R&D支出:
借用:R&D支出-支出支出100
贷款:银行存款等100
2、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所有发生的研发支出均为研究支出:
借:管理费100
贷款:研发支出-支出支出100
3、2008年下半年,发生了开发支出,并且满足了资本化确认的条件:
借款:R&D支出-资本化支出120
贷款:银行存款等120
4、2008年12月31日,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了无形资产:
通过: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120
贷款:研发支出-资本支出120
从上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来看,期末企业转移资金时未作额外扣??减。例如,示例1中的第二个条目将忽略研究阶段中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100万元,100%计入当期损益。另一个示例是示例1中的第四项。在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120万元也100%转移到无形资产中,并且不执行150%的额外扣除或额外摊销。这样,企业自己享受无形资产开发所产生的研发费用,就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研发费用的具体扣除应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研发费用尚未形成无形资产
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扣减100%的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要扣除50%的研发费用。
示例2:根据示例1的数据,A公司2008年按照会计准则的会计利润为300万元。假设根据公司所得税法没有其他调整,则公司2008年应交的所得税应为:
应纳税所得额= 300-100×50%= 2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250×25%= 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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