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错误或缺失的增值税发票?
如何处理错误或缺失的增值税发票?
问题1:对于2014年7月下旬开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者由于发票错误而拒绝接受未认证的发票,我现在可以申请红字发票吗?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9条第3项: “买方由于发票不正确而拒绝接受特殊发票。卖方必须在特殊发票证明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表,并填写具体原因和与蓝色字母特殊发票相对应的信息。在申请表上,并提供买方拒绝和错误的原因,具体项目和内容正确的书面材料将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并发出通知,卖方将发出特别的红字带有通知的发票。”
如果买方由于发票不正确而拒绝接受特殊发票,则卖方必须在特殊发票的证明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表。由于2014年7月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在认证期内,因此业务员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红字发票申请表。
Q2:当企业在窗口中开具特殊增值税发票时,发现金额开具不正确。如果当月发行的金额未得到另一方的证明,是否可以使其无效并重新发行?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2004] 153号):如填写错误,销售退货或销售折扣等,则应按照专项发票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税务机关代为开具专用发票时有误,应立即在防伪税务管理机构发票系统中予以废除,并重新签发。代办特殊发票后发生退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失效或者负性特殊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补发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补发新发的税额和原始发票的税额,并应多退少补。不需要补发的,由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应按有关规定退还或抵销。通常要报税。 “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当税务机关满足无效要求时,如果未正确填写特殊发票,应立即在防伪税收管制代理发票系统中将其无效并重新发行。
Q3:如果特殊发票优惠券或扣减优惠券之一丢失了,另一张优惠券可用于扣减或抵免吗?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接收和使用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三、简化程序处理丢失的特殊发票
……
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特别发票的扣除表。如果扣除表在损失之前已经过核实,则可以使用特殊发票和发票表的副本以备将来参考;如果扣除表未在丢失前得到证明,则可以使用专用发票和发票表进行验证。特殊发票的副本将保留以备将来参考。
如果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特殊发票的发票表,则可以将特殊发票抵减表用作会计凭证,并且可以保留特殊发票抵减表的副本以供将来参考。 “
因此,如果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发票副本或扣除副本之一,则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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