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新的规则在2019年以原始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指南]:为确保纳税人按照规定正确开具发票并正确运用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免等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接受...
为确保纳税人按照规定正确开具发票,准确运用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国内旅客运输进项税额减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了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适用税率发票的权限。
《公告》规定,自2019年9月20日起,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和10%税率的蓝色发票的纳税人应将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适用税率发票原件的承诺书》,临时发票的签发机构临时发票机构的有效期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具适用的税率发票原件。获得临时发票授权的规定期限。纳税人应当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付款收据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以备查验。
“开具适用税率发票正本的承诺书”看起来像这样
《公告》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原始适用税率的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在这方面,《公告》的支持性解释进一步阐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之前,而发票未作声明的开具,纳税人应作补充声明或更正声明。如果涉及滞纳金的支付,则应按照规定付款。 如果应纳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发生,则不会开具适用的原始税率发票。如果已开具发票,则应按规定作废。如果不满足无效条件,则应按规定开具红色字母发票,并按新的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色发票。文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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