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扣除外国公司的损失
[指南]:会计工作中的一个普遍问题是可以扣除外国公司的损失。作为公司的财务会计师,您必须了解,如果公司在国外有公司,则可以从税前损失Free中扣除该外国公司的损失。如果您对此一无所知,请不要担心...
会计工作中的一个普遍问题是可以扣除外国公司的损失。作为公司的财务会计师,您必须了解,如果公司在国外有公司,则可以扣除税前外国公司的损失。如果您对此不太了解,请不要担心。本文将为您提供有关海外公司损失信用的相关介绍,让我们看一下。
可以扣除外国公司的损失
答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征收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经营性组织的损失不得抵销境内经营性组织的利润。”该规定阐明了存在国内外组织。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本原则。企业设有境外营业机构的,其境内营业机构和境外营业机构应当分别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企业缴纳的集体所得税仅意味着将它们在最后一次缴纳时汇总在一起,但是在先前的计算中它们都是分开的。因此,企业征收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机构的亏损不得抵销其境内机构的利润。
我国现行的企业海外所得税抵免政策存在的问题
由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时间比较晚,在解决国外对企业所得税的双重征税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企业海外所得税抵免制度非常不完善,税收制度不完善。设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国别配额信用不利于企业“走出去”
我国当前的公司海外所得税抵免制度采用特定于国家/地区的配额方法,该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居住国政府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但是,这种方法过于繁琐,不利于企业对海外收入的统一计算,有悖于国际综合信用法的发展方向。在“逐项无项目”配额抵免法下,税率高于我国税率的国家获得的纳税人收入只能以我国的税率贷记,而一国获得的收入税率低于我国的税率根据税率差补税。这样,跨国公司的实际税收负担始终高于国内纳税人。此外,对于在国外多个国家投资的公司,工作量非常大,并且公司合规成本很高。
(二)为国内外收入提供成本和费用分配的执行效果很差
现行的国外所得税抵免制度规定:在计算海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国内外为取得国内外收入所发生的一般费用,以及与取得海外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合理部分,应按国内外应税收入的合理比例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后予以扣除。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调整扣除额和共同支出分配规则。从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这盲目强调应根据我国税法对境外收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详细说明企业的“合理支出范围”,“总部管理费分配”和“共同支出范围和分配”。海外分支机构具体规定存在纳税人合规和税务机关执法操作性差的问题。
(三)赔偿损失的限制抑制了公司进行海外投资的动机
财税〔2009〕125号第3条第5款规定:在计算海外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同一国家(地区)在国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身分的分支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损失不能从其境内或其他国家(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可以用其他收入弥补。同一国家(地区)或以后年份的项目。这种限制将导致在一定的税收期内高估海外投资公司的全球收入,这不利于“走出去”公司的全球统一核算,并且由于纳税人的所在地不同,纳税人将承担不同的税收义务。盈亏。 。国内外政策法规不平衡造成的不公平税收环境将抑制海外投资行为。
([四)返回的居民投资公司无法获得国内税收抵免
回国投资常驻企业,是指中国境内母公司为在海外投资和设立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而设立的居民企业,这些境外企业返回中国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活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是指根据中国境外税法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和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际工作中,回国居民公司在我国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分配税后利润后,将海外公司收到的股息计入税款;如果海外公司再次分配利润,它将分配给国内母公司。股息的分配包括在中国已经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但是由于这些公司所得税是根据中国的国内税法而不是中国的海外税法缴纳的,因此不能给予税收抵免。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错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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