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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

2020-10-16 17:19:15深圳会计培训

[指南]:第1条特别发票(以下简称特别发票)仅适用于购买增值税的普通人,小型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购买它。

第一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仅限于购买增值税的普通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购买和使用增值税。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购买和使用特殊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也就是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交税额无法根据会计系统和代理机构的要求进行确认。

([二)无法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应纳税额数据和其他相关增值税税信息。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信息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行确定。

([三)具有以下行为,但在被税务机关下令在限期内进行更正后,并未得到更正:

1.私人打印的特殊发票;

2.从税务机关以外的个人或实体购买特殊发票;

3.借用别人的特殊发票;

4.向其他人提供特殊发票;

5.没有根据本条第5条开具特殊发票;

6.无法按要求保留特殊发票;

7.无法根据本条例第16条声明购买,使用和存放特殊发票;

8.无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四)的商品全部属于该人。

在上述情况下,一般纳税人购买并使用了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应按余额收取专用发票。

第三条除本条例第四条所列情况外,一般纳税人销售应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 (以下称为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者开具特殊发票。

在以下情况下,不得开具第4条特殊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商品。

([二)销售免税商品。

([三)出售用于海关申报和出口应税服务的货物。

([四)将商品用于免税商品。

([五)将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免费将商品赠与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服务(应加增值税的服务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物品不得开具特殊发票。

第5条特殊发票必须根据以下要求签发:

(一)字迹清晰。

(二)不能更改。

万一填写不正确,应另开专用发票,并在专用发票上注明“误装和作废”。如果特殊发票由于购买者在开具后不要求而变得无效,则应将其视为未正确填写。

(三)项目已填写。

([四)票证和物品匹配,并且票面值与实际收取的金额匹配。

([五)每一项的内容正确。

(六)一次填写所有链接,上下链接的内容和数量相同。

([七)发票优惠券和扣除券都印有特殊邮票或发票邮票。

(八)按照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时限开具特殊发票。

([九)请勿开具伪造的特殊发票。

([十)不允许打开这本书并使用特殊发票。

(十一)不允许开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发票不符的发票。

如果发出的特殊发票不符合上述要求,则不得将其用作减税证明,购买者有权拒绝该发票。

第六条发行特殊发票的期限如下:

(一)如果采用预付款,代收承兑和委托银行代收的结算方式,则该日为发货之日。

(二)如果采用付款和交付的结算方式,则为收款之日。

(三)如果采用信贷销售或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则应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准。

([四)将货物交付给他人进行寄售销售的日期是收到受托人发送的寄售清单的日期。

(五)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会计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另一机构进行销售,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以纳税日为准。货物已转移。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即货物转移之日。

([七)在货物转让之日将货物分配给股东。

一般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具特殊发票,不得提前或延迟。

第七条特殊发票的基本组合统一规定为四份,每份必须用于以下规定的目的:

(一)第一个副本是存根副本,由卖方保留以备将来参考。

(二)第二份副本是发票副本,购买者用作付款的帐单。

(三)第三份是减税副本,购买者应使用减税凭证。

([四)第四页是簿记表,卖方是销售簿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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