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计税依据的确认方法
[指南]:鉴于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基础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2010年第27号公告阐明了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的四种核查方法。
股权转让计税依据的确认方法
鉴于在股权转让中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明显较低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2010年第27号公告阐明了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的四种核查方法。
(1)参照对应于每股净资产的净资产份额或纳税人的股份份额,转让股权转让收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对于占总资产50%以上的公司,其净资产必须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验证。
(2)参照同一股东或同一公司其他股东的相同或相似条件的股份转让价格,以核实股权转让收入。
(3)指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类似行业的股权转让价格,以验证股权转让收入。
(4)如果纳税人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采用的上述核查方法,应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真相后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核查方法。
此外,2010年第2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重新转让已转让的股权,并规定股权转让成本应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以及买方承担的有关税费。
示例:张先生和太太以他们的名字开了一家公司。在公司上市之前,他们免费向两个女儿捐赠股权。有人质疑这对夫妇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的规定,如果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低(如平价,低价转让等),没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批准的净资产份额对应的权益比例。而且,由于2010年第27号公告“将股权转让给了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抚养或抚养义务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兄弟姐妹以及抚养人或抚养人”,因此要说明理由。张先生和妻子向亲戚免费赠送的股权可以理解为征税基础很低,但有正当理由,可以视为以公平交易价格进行的交易,而且,夫妻俩没有从股权转让,也没有股权转让收入,因此无需缴纳个人税,当然,如果接收人不是夫妻的亲戚,即不属于2010年第27号公告所列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核实并征收个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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