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汇总不同组织的税率?
[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根据2012年的规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在税率不同的地区,总公司将首先计算所有...
如何汇总不同组织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位于不同税率的地区如果总公司统一计算所有应税收入,则按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不同税率的地区机构的应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合计后,纳税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总额将按规定分摊在当地支付给总部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比例。
换句话说,如果总行和分行位于不同的税率地区,则应按四个步骤计算应纳税额:1.总行计算所有应纳税所得额;2.不同的部门区域应税收入;3.根据各自的税率计算并累加税款;4.重新划分不同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两次使用由营业收入,员工薪酬和总资产三个因素计算的分配比率。
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后,除非本办法第5条(四)和第16二、条)有规定,否则本年度将不会对其进行调整。
答案: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关于对总部和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和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 (74)总部进项税总额是指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因所列业务购买商品或接受加工,修理和修理服务及应税劳务而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额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除汇总“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列出的业务外,不得汇总用于产生进项税的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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