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指南]:关于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根据国税函[2009] 694号,企业年金支付给个人账户的部分为个人因就业获得的收入或属于个人的就业。应纳税所得额应视为……。
关于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税函[2009] 694号文件,企业年金支付给个人账户的部分为个人因受雇或受雇而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入个人帐户的税款,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加在一起),不扣除任何费用,应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项目,并在付款年龄扣除。
例如:张的公司在2008年为他建立了年金,但他并未为公司为张支付的年金预扣个人所得税。 2009年12月15日,根据国税函[2009] 694号文件的规定,如果企业自行检查其退税额,则需要执行以下步骤:
张的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从2008年1月至12月为72,000元,企业支付的年金总额为2880元。如果在缴纳期间未代扣其个人所得税,则按张某2008年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工资额:72000/12 = 6000、6000-2000 = 4000元,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15%,企业应缴纳张的年金2880元:(2880×15%-125)= 307元。
可以看出,新发布的年金计算方法无法应用于公司上一年的年金支付。还可以理解,该公司的付款仍被合并到其当年的工资和工资收入中,以找到其适用的税率。只是在计算方法上,企业不需要将其精炼到每个月,而是可以在对年薪取平均后支付适用税率。
计算方法应自文件发布之日起2009年12月10日开始实施。对于以前已预扣企业缴纳年金的个人所得税的公司,其计算方法与本通知中的方法不同。如果已缴税但未退还,企业应在2009年12月10日之后缴纳职工年金,该年金可根据本通知计算。
此规定实际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由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年金企业的支付部分,因此,如果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定进行处理,则必须将其计入工资和薪金税中。适用税率肯定高于根据一个月的工资单独计算的税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年金的计算应分为两部分,即,个人支付的部分应计入当月收入,公司支付的部分应分别征税。通常,税率将应用于当月的个人工资和工资部分。情况有所不同,不会再扣除任何费用。也就是说,尽管公司支付的年金仅被视为月薪,因为在计算公司支付的年金时,已考虑将当月薪金和薪金收入的所得税用于其生计扣除考虑费用扣除的问题,分别适用税率,使企业支付的年金经常能找到比薪金低的税率,年金计算方法的特色也是这样。
2、如果公司每季度,半年或每年支付公司费用,则不能将其分配到计算税的月份。取而代之的是,应将其用作单独的月薪和付款月份的薪水,且不得扣除任何费用。税率用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税。这与我们当前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原理相同,即,个人获得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应计算并在个人实际获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除规定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允许分配可能属于不同月份的工资。
3、根据国税函[2009] 694号第5条的规定,如果公司在发出通知前已预扣了公司支付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将不再退税公司未代扣代缴税款如果企业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计算代扣代缴税款:企业未缴纳的年度预扣款为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度每个员工平均月薪的适用税率汇总并计算每年应预扣税款期间企业支付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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