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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取消程序

2020-10-23 13:14:02深圳会计培训

[指南]: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有解散,破产,注销和其他情况的纳税人,其终止税务义务的依据法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该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当保持...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纳税人解散,破产,注销或其他情况,应当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构报告,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纳税人在取消税务登记之前,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以结清应纳税额和超额退(免)税,滞纳金和罚款,发票,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明。上交注销的,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同时,按照业务条例中有关一般纳税人注销和转移程序的规定:

首先,税务服务部门接受,审查相关材料并将其转移给检查局。县,区检查局将处理案情,同时进行注销检查,并准备《业务事项内部通知》,并将其移交给税务管理部门。

其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部门将审查申请注销的纳税人所享有的税收优惠。如果涉及税收资格证明,则将处理取消过程,并将在“取消登记表”和“取消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将其转移到税务服务办公室。

最后,在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之后,税务服务部门将收集税务登记证,发票购买帐簿和防伪税控设备,并交出空白发票以将其取消并使其无效在“取消登记表”上签署了“意见”,并向纳税人发出了“取消税务登记通知书”。

因此,按照上述相关程序,对于一般纳税人注销,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部门将首先进行注销检查,然后税务管理部门将取消申请注销的纳税人的税务资格证明,最后由税务服务部门处理相关的取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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