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免)税标准的公告
[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税(免税)标准的公告》根据国家财政部公告(2018)第2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 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其他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和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现在宣布以下统一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一、如果将一般纳税人重新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为重新注册纳税人),则一般纳税人将出口可退还增值税(免税)的商品和服务适用政策并产生适用的增值税对于零税率跨境应税活动(以下称为出口商品,服务和服务),继续申报和处理与出口退税(免税)有关的事宜按照现行法规。
从转移登记日的下一个时期开始,转移登记纳税人的出口商品,服务和服务应遵守增值税免税规定,增值税申报应按照小企业现行规定办理。规模纳税人。
出口商品和服务的时间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出口到海关的商品和服务应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应具有适用的增值税,零税率的跨境应税活动,应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通过保税区出口的货物,在货物出境时,应当记为海关签发的出境货物。以清单所列出口日期为准。
二、最初实施免税,信用和退税方法的转移注册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商品,服务和服务,以及尚未申报扣除的进项税额和转移登记日的期末税收抵免,包含在“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并参与免税,抵免和退税的计算。上述尚未申报和扣减的进项税,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8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第5条规定的情况下被转移登记的上述纳税人,按照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税(免税)或退税本公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调整“应扣进项税额扣除额”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准确计入“应扣进项税额扣除额”的变化。
三、最初执行免税退税方法的注册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内出口商品,服务和服务,尚未申报退税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申报退税
上述尚未申报免征进项税的进项税,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中,用于申报免税的特殊海关进口增值税支付表,注册纳税人不申请电子信息审核和比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询问以确认特殊海关进口增值税的电子信息。付款表格匹配,并且未用于扣除或退税。
四、转让登记的纳税人结清出口退税(免税)后,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免税)登记变更。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合服务企业)代表综合服务企业办理退税的重新登记纳税人,应当将重新登记的纳税人的退税结算到符合规定的综合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处理委托退税代理机构的备案和撤回。
五、如果已将注册纳税人重新注册为一般纳税人,则具有新产生的出口退税(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实体应处理与出口退税(免税)有关的事务。
六、该公告将于2018年5月1日生效。
这是一条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2日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税(免税)标准的公告》的解释
一、《公告》的背景是根据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后续工作安排,结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标准的通知》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财税[2018] 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其他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8月18日)和现行的出口退税(免税)条例,旨在将一般纳税人转换为与出口退税(免税)相关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转移的纳税人”)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免)税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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