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执法中的四个常见疑问
[指南]:税收行政执法中的四个普遍疑惑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后,对税收行政执法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根据法律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和“执法措施”被纳入“行政执法”概念。其中,...
税务行政执法中的四个常见疑问
《行政执法法》颁布实施后,对税收行政执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根据法律规定,《税收征管法》中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被纳入“行政强制执行”概念。其中,扣押,扣押和冻结被归类为《行政执法法》中的行政强制性措施;拍卖,销售和分配被归类为行政执法。编辑提醒大家,税务官员的行政执法工作有以下四点值得关注。
问题1,采用税收行政执法时应适用《税收征管法》的哪一条?
这个问题似乎相对简单,但是在我的实际工作中,作者发现,税务机关在采取行政执法行动(例如扣押,扣押,冻结,拍卖,销售和转让)时,常常会错误引用条款。税收征管法中行政强制的适用基础主要包括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和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仔细分析法律规定,可以发现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 55适用于未经过税务登记或临时企业纳税的纳税人;他们被责令在税收期限到期前支付但未能支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纳税人转移隐蔽财产的三种特殊情况,在实践中很少遇到。最常用的条款是第40条和第88条第3款的规定,分别适用于税收的行政执行和罚款的行政执行。
问题二,当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时,是否应重新执行上诉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敦促当事各方提前履行义务,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敦促。”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应依靠《税收征管法》来执行提醒程序,因此在执行之前是否需要第二次提醒?笔者认为,如果税务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已经执行了催促程序,则符合行政强制法的预先声明规定。第二提醒。但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并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阻力,税务机关也可以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发出第二次提醒。
问题三,癫痫发作和癫痫发作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扣押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情节复杂的,可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延长,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业务,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笔者认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8条的规定,只适用于《税收征管法》第55条。 “除了这种特殊情况下的行政强制外,扣押和扣押的期限也应受《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最长60天的约束。
问题四。扣押和扣押的期限届满后,如果税务机关未启封或处理扣押,扣押和扣押仍具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扣押或扣押是在60天之内执行的,则在期限届满时扣押或扣押是否仍然有效,不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作者认为,根据行政法理论中行政行为的“决定性力量”原则,扣押和扣押仍应是有效的,但为避免程序缺陷,如果决定在期满后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于癫痫发作或癫痫发作,行政机关应遵循。法律规定,应再次执行癫痫发作和癫痫发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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