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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公司所得税法优惠政策的趋同

2020-10-26 14:11:49深圳会计培训

[指导意见]:问:请问是否按照财税[1994] 001号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减免三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2007年是该国的贫困地区,2008年之后是否有可能?继续享受折扣直到到期?我认为那个企业...

问:对不起,根据财税[1994] 001号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2007年全国贫困地区三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他们能否在2008年后继续享受优惠?到期了吗?

我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规定:“在本法颁布之前已获准成立的企业,根据当时的税法和行政法规,可享受低税率,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列入本法。实施后的五年内,税率将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定期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本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有效期,但是由于无利可图而尚未享受优惠的,时限由国务院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原税享有“两免三减”,“五免五减”的资格。对于定期减少或免除税收优惠的公司,在新税法实施后,他们将继续享受原始税法,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措施和条款,直到有效期届满为止,但如果由于利润微薄,他们还没有享受税收优惠,优惠期将从2008年开始计算。”因此,贫困地区的新企业可以在2008年之前通过税务部门享受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并且应继续享受这些优惠直至到期日。不,请尽快回复!

回复:您好:以下是对您提供的信息的简短回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只有在提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情况下才允许过渡,彩水[ [1994]第001号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其中规定的贫困地区三年免税优惠政策在有效期届满之前不得享受,应按照有关规定征税从2008年1月1日起采用新税法。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请直接咨询您的主管或当地税务机关以了解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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