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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算后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退还

2020-10-29 13:24:06深圳会计培训

年度财务结算即将结束。纳税人宣布年度企业所得税后,如果发现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税务机关会退还吗?如果可以退税,可以在退税中增加利息吗?对于纳税人普遍关注的上述问题,提供了详细的答案。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应在清算和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查明,您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在同一期间增加银行存款的利息。税务机关应及时核实后将其退还;涉及从库房退还库房的,应当按照库房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返还。 《企业所得税最终清算和缴纳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11条规定,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少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在结算期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预付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或者在纳税人同意企业所得税后第二年抵扣。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有权要求退还超过应纳税额的预缴税款,或者在征得纳税人同意的情况下,第二年应纳税额将被扣除。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多缴税款的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通过支付形成的清算退税,出口退税以及各种减税,免税和退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应于当月或季度末起15日内,将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应于当年年末5个月内,将预缴税款提交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当清缴,退税款应当清算。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并采用年终最终结算税的征收和管理方式,因此,最终结算退税是依法依法纳税形成的结算退税。 ,因此无法将企业所得税结算银行利息添加到退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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