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如何根据《个体工商户账户设立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设立个体工商户: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商业家庭应建立重复进入帐户:...
个体工商户应如何建立帐户
根据《工商个人账户建立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
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立重复入境账户:
(一)合伙2人(含2人)以上,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二)请帮助5人以上(包括5人);
(三)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
(四)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重复入境帐户的其他情况。
建立重复输入帐户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设立总账,子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核算,真实记录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和其他财务会计规定是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试行)》执行的。
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简单帐户:
(一)请2人以上5人以下的帮助;
(二)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之间,或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之间;
(三)省税务机关决定应建立简化帐户的其他情况。
建立简单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营业收入账户,营业支出账户,商品(材料)采购账户,商品(材料)库存清单和利润表,并以收支形式记录下来。 ,反映生产和经营状况,并进行简单核算。
依照法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税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个体工商户开设账簿或暂时不开设账户的,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簿,商品购买,销售和仓储登记册等,均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