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免所提供材料的加工税的问题
[指南]:如果增值税纳税人也从事免税项目,并且不能准确划分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则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将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公司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它生产A产品的价格为34元/件(不含税价),原料成本构成约为20元/件(包括主要原料和辅助材料2.34元/件,18元/件)。其他费用为每件12元(忽略了进项税),预计当年可生产200万件。
有一个处理异物的订单。外方提供主要原料,公司提供辅料并加工成A产品。加工费为每件15元,总计10万件。公司销售部门的员工进行了计算。由于供应有原材料的加工产品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因此不能扣减消耗的辅助材料的进项税,应增加材料成本。加工成本为辅料2.34元/件,工资及其他成本为12元/件,总成本为14.34元/件,加工利润为(15-14.34)×100,000件=6.6(万元),签订了加工合同。
在财务部门中这项业务的计算方式大不相同。由于供应物料的加工产品与公司产品完全相同,因此无法精确划分供应物料加工的不可抵扣进项税(例如,无法确定机床进项税的那一批产品因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无论是为自产产品购买材料还是与提供的材料一起加工,均发生了维修费用或一些辅助费用。增值税纳税人还经营免税项目,因此无法准确分类。不可抵扣进项税是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的。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所有进项税额×免税项目销售金额÷总销售金额
根据上面提供的数据:
所有进项税额= 20元/件×17%×200万件+2元/件×17%×100,000件= 683.4(万元)
免税品销售= 15元/件×100,000件= 150(万元)
总销售额= 34元/件×200万件+ 15元/件×100,000件= 69.5(万元)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683.4×150÷6950 = 14.75(万元)
含材料的加工业务总成本= 2元/件×100,000件+14.75万元+12元/件×100,000件= 154.75(万元)
所提供材料的加工利润= 150万元-154.75万元=-4.75(万元)
也就是说,该订单不仅无利可图,而且损失了4.75万元。
原因是销售人员仅知道进口材料的加工业务免税,并且他们所消耗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而且他们不知道进项税额应按上述公式,导致实际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企业实际消耗的进项税额。一方面,转移进来的进项税增加了加工供应物料的成本并造成了损失;另一方面,这也导致实际进项税额扣除额减少,增值税的增加不值得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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