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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纳税计算成本结算年中获得的成本发票的追溯调整

2020-11-02 19:08:12深圳会计培训

在纳税计算费用结算年获得的费用发票的追溯调整

实际上,由于各种原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结算应税费用时无法获得全部成本发票,并且经常出现在应税成本结算后获得成本发票的现象。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C已于2013年8月完成,并开始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在完成时,有一个没有发票的合同项目价格为180万元,但未清费用为发票所获得的180万元项目成本已全部计入会计费用。外包项目合同总金额1600万元。 2013年9月10日,公司结清了C项目开发产品的税费,并在充分备案的前提下,计入未开具发票结算的180万元合同项目中的160万元(1600×10%)。税收计算费用。 2014年6月,取得项目价格发票180万元。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待遇若干问题的公告》,20万元(180-160)不包括在2014年费用中还是在2013年费用中吗?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当年实际发生的支出第六条应扣除在未按照税法规定扣除但未扣除或未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之前,企业作出特别声明和说明后,可以在该项目发生之日前弥补该扣除额,但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因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追溯确认年度应缴纳的年度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足,则可以将其递延至以后年度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可以追溯确认上一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或者盈利企业追溯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当先调整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然后按照弥补损失的原则,按照前款的规定,计算以后年度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2014年取得工程价款发票180万元,其中应税费用中未包括的20万元只能在2013年完工结算年度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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