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外贸公司收到超出控制范围的发票,能否收到出口退税
最近,外贸公司收到的失控发票比以前更多。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就会出现一系列与税收有关的问题,包括出口退税,这将使外贸公司陷入困境。
案例
去年9月至10月,浙江某外贸公司向美国出口了11批拉杆箱,累计出口金额78.7万美元,进货额455.8万元,进项税额为77.5万元,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过认证,退税率为15%。 2014年1月至2014年2月已办理出口退税,退税额为68.40,000元。 WJ Travel Bags Co.,Ltd.的供应商向公司发出的特殊增值税发票后来被该供应商所在的国家税务局列为失控发票。外贸企业自愿退还了退税款。公司购买的发票列为失控发票。他们将遇到哪些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如何正确解决呢?
分析
失控发票是丢失了黄金税卡被盗的防伪税控公司和未分类为防伪税控公司的未开具的特殊增值税发票异常帐户未能按照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缴税。
可以对失控的发票进行出口退税处理吗?在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中,没有规定类似的失控发票可以用作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凭证,但两者的原则是相同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在黄金税收项目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中发现的特殊增值税发票涉嫌违法行为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1条第2款被归类为“认证后失控”,“认证后失控”的发票不得用作进项增值税的抵扣券。经税务机关检查后,确认是技术错误造成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券使用;在出口退税的实践中,也要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发现特殊增值税发票失控,则暂时不能用作出口退税证明。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后,允许将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和技术失误而产生的商品用作出口退税凭证;那些不是由于税务部门的责任而由非技术性错误引起的,不能用作出口退税证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六条规定,如果办理了出口退税,使用相关的增值税发票进行审核和共同检查信息审核后,如果发现原始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信息已用于审核和处理出口企业对出口货物的退税(免税),退税(免税)必须立即收回。因此,外贸企业自愿退还退税是不适当的。
如果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例如税务机关将供应商的下落列为异常账户,这会引起问题,或者包括已提交但尚未支付的特殊增值税发票税务对于失控的发票等,经相关税务机关核实后,区县税务机关将出具书面证明。税务机关拒绝承认和纠正错误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如果是技术错误,则地区/县税务机关会在获得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的验证后签发书面证明。
由于非技术错误导致使用非税务机关控制的发票申请退税,这是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税(免税)凭证的情况。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和服务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号)第六条规定,出口货物和服务不能由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按照规定申报或未填写增值税退税(免税)证明书,增值税免税一般是适用政策。当然,这里的增值税退税(免税)凭单包括一张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并且必须合法有效。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和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了补充规定。第三条免税出口货物和劳务的申报直接购买的货物,应当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购买证书。失控的发票不是合法有效的购买证书,这意味着无法声明免税。如果不能宣布货物出口免税,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和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11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一般视为对国内销售商品,加工,修理和修理服务征收相同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卖方申报的失控增值税发票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2008〕1009号)。 ),外贸企业取得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卖方已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签发书面证明并通过检查系统。答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失控发票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以将其与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进行比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2条(三))有关税前扣除管理的规定,发票验证。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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