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是否将保留收益转入资本公积预提所得税?
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将留存收益转入资本公积时,是否需要向非居民股东代扣企业所得税?
答案:《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没有营业所,或者已经建立营业所,但获得的收入与营业所没有实际关系。或他们所建立的机构如果收入来自中国,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服务贸易和其他项目外国支付的税款凭证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第5条。 )规定,境内机构应办理以下境内交易,转让或境内再投资或增资活动,应向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申请“税务证明”,并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或指定的外国机构申请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汇兑银行。 “税收证明”。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其国内利润和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储备,盈余储备和未分配利润,以在中国增加资本或进行再投资。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将外国投资者的留存收益转入中国的资本,资本公积或再投资。实际上,公司将未分配的利润和盈余公积分配给股东的股利和红利。 ,然后股东通过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增加所有者权益。因此,外国投资者间接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证明”。所有者权益增加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预扣外国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