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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条,在开具发票后,如果要求退回红字发票,则必须撤回原始发票,并标明“作废”必须注明,或必须获得对方的有效证明;在销售折扣的情况下,应在收回原始发票并标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打扰一下:
1.如果开票方已经处理过该发票,就原始凭单的真实性而言,开票方没有理由提取原始发票。由于此发票仅反映原始的经济实质,因此以后编造的发票不能人为地编入原始凭证中。
2.规则规定,在开具红字发票并将其标记为“无效”之前,必须先将发票提取。如果原始发票已撤回并且变得无效,为什么还要开具红字发票呢?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20条如果同时存在以下情况,这些规定称为废止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优惠券和扣除额优惠券的时间不超过卖方开具发票的月份;
(二)卖方未复制税款,也未保留帐户;
(三)购买者未通过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证明不匹配”,“特殊发票代码,号码证明不匹配”。
因此,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必须遵守上述文件才能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