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在发货前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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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公司的商品仍在车间中生产,商品尚未完成且尚未发送出去,并且已经提前收到付款,应根据客户的要求开具发票。在指定的报告期内,如实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发票金额已及时申报并征税,但尚未申报企业所得税。在税务检查和检查中,公司认为公司的行为是“虚假发票”和逃税。这种定性正确吗?处理是否有税法依据?
对于上述情况,将出现以下问题:
1、如何进行会计确认?
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有明确的要求。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最重要的标志。未完成的交货显然不满足此要求,会计无法确认收入。会计只能确认预收款。
2、如何对增值税进行监管?
《增值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或应税劳务的销售应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的收据之日;如果是首次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日期。
从上面可以看出,如果开具发票用于预付款,则应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确认收入。
3、如何调整所得税?
所得税确认的原则与会计准则基本相同,只是“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因为国家税不会承担企业未来不确定的经营风险,并且仅识别确切的操作风险。根据以上条件,可以看出,没有收入确认条件的货物所有权并没有明显转移。
4、如何对发票的发行进行监管?
《发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写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业务时必须开具发票以确认营业收入。不得在没有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
以上术语似乎与增值税条例第19条相抵触。
实施《发票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增值税规定是国务院发布的规定。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于部门条例的法律效力。当然,这是由法规决定的。
5、什么是虚假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发票应按规定的期限,顺序和栏签发,所有副本应如实如期地签发,并在专用发票盖章上加盖印章。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具有以下虚假发票:
([一)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二)要求其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其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虚假发行的重要标准是发行与实际业务状况不符。只要与实际业务状况相符,就不能将其视为虚假发票。
根据上述政策,最好不要提前开具发票,特别是不要为新的一年提前开具发票。一些地方国家税务局要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金额相同。如果不一致,则需要提供相关信息。说明性材料。此外,已经提前开具了特殊增值税发票。如果购买者扣除了该款项并且没有等待货物的交付,则购买者退回货物特别麻烦。尽管开具红字发票的程序现在很简单,但无需报告退货。验证数据由税务局审核,但文件底部保留的数据不是退货时的退款程序,也不符合相关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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