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消费筹备进程中,对于向他人捐赠货色的动作,按现行反革命税规则定不妨视为视同出卖处置吗?
答:《增值税暂行规则实行细目》第四条,单元大概个别工商户的下列动作,视同出卖货色:
(一)将货色托付其余单元大概部分代理与销售;
(二)出卖代理与销售货色;
(三)设有两个之上组织并举行一致核算的纳税人,将货色从一个组织移交送达其余组织用来出卖,但关系组织设在同一县(市)的之外;
(四)将自产大概委派加工的货色用来非增值税应税名目;
(五)将自产、委派加工的货色用来普遍利益大概部分耗费;
(六)将自产、委派加工大概购进的货色动作入股,供给给其余单元大概个别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派加工大概购进的货色调配给股东大概入股者;
(八)将自产、委派加工大概购进的货色义务捐赠其余单元大概部分。
视同出卖的会计分录如何做?
视同出卖和普遍出卖在做账的功夫分辨不大,都须要确认税费和成本,简直做账办法如次:
借:在建筑工程程/草率员工薪酬/长久股权入股
贷:专营交易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专营交易成本
贷:仓库储存商品
视同出卖是指在会计上不动作出卖核算,但在税收上动作出卖,是用来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变化动作,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都有视同出卖的观念,增值税上的视同出卖,比方将自产、委派加工的货色用来非增值税名目,用来普遍利益或部分耗费等,在会计上没有做出卖处置;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出卖,表白货色的权属发生变化,但会计上没做收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