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伤害品消费与积聚企业,2020年按规则索取了安定消费费,今年度未运用完的安定消费费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使不许,汇算查缴时须要做调增吗?
答:不许扣除,须要调增。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行规则》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则,一经批准的筹备金开销,即不适合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规则的各项资产减值筹备、危害筹备等筹备金开销,不承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余,按照《国度税务总局对于煤矿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定消费用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题目的公布》(国度税务总局公布2011年第26号)第一条文定,本质发生的安定消费用度开销,承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预备提拔的安定消费费,不承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所以,企业预备提拔的安定消费费即使在 2020
年发生了本质开销,那么承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运用完的安定消费费,属于预备提拔的用度,尚未本质发生,不承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承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局部,须要在年度汇算查缴时做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