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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信息列表 > 大宗商品
物流公司自己的散装商品仓储设施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将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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