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况下需要做预估?
暂估入账是指企业采购库存商品等的行为。且相关存货已经验收入库甚至销售或使用,但企业尚未收到发票,需要合理估计月末入库成本。
2.要估算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规定(财税〔2016〕22号),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已到货、验收入库,但未收到增值税抵扣凭证且未支付的,月末应按照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中的预估价核算,无需核算预估的进项增值税。
3.分录是如何做临时会计的?
(1)记录存货验收和入库暂估时,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等。
贷:应付账款——预计应付账款——**公司
注:如果合同规定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分录中的估算金额应为合同约定的无税价格。
(2)结转预计存货成本的分录:
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暂估和核算后,存货发出成本可以与其他正常入库的存货按照会计的有关规定一并计算。会计分录是: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
贷款:库存商品等。
(3)下月初,冲回预计库存,红色编制以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等。
贷:应付账款——预计应付账款——**公司
(四)取得发票(以专用发票为例)后,在分录:编制并正式记录
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款:应付账款——**公司等。
4.年末入账的预估商品对应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吗?
1.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取得的,企业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金额入账;但在最终结算时,应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企业应当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的发票等外部凭证,支出情况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应当在年度结算期结束前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等外部凭证。已补发或换发的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需要做税调增处理。
3.企业在上一年度应当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且相应费用当年未在税前扣除的,在下一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外部凭证,相应费用可以追溯到费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但追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序列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一个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提供的捐赠。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规定的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捐赠。
2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
(一)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
(3)所有资产及其增值归法人所有;
(四)收入和经营结余主要用于符合目的的企业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
(一)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
(3)所有资产及其增值归法人所有;
(四)收入和经营结余主要用于符合法人设立宗旨的企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人或者营利性组织;
(六)不从事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人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法人财产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 国务院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当年发生的和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
第一百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税务机关审批,是指机构、场所所在地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由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或者场所提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需要变更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和场所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127条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