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或接收过境货物及其他交易所得的外汇。其中,以跟单信用证/保函、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凭有效商业单据结算,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算;
2.海外贷款项下中标外汇;
3.海关监管下国内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港口(包括机场)、邮电通信(不包括汇款)、广告、咨询、展览、托运、维修等行业和各种业务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所得的外汇;
5.行政和司法机关收取的各种外汇手续费和罚没款;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为个人所有的,不得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济援助项下回收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债权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存款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获得的外汇;
10 .保险机构接受外汇保险的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境内机构外汇业务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赠款和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批准的额度内保留,超出部分应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或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