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赞助或者对外赞助通常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收到赞助费时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
贷:营业外收入
支出赞助
借:营业外支出—赞助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PS:赞助费作为非公益性捐赠是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名义赞助费、实际为广告费
企业赞助体育比赛、演唱会、电视节目等现象在当下十分普遍。这些赞助或以场边广告牌的形式出现,或以冠名形式出现,或以官方指定产品的形式出现。受赞助方开具的发票,品目多为“赞助费”,赞助企业在支付此类费用时,账务处理中也都计入赞助费支出。但其有着明显的广告性质,其发票品目虽为“赞助费”,但实际上是广告费支出,企业应按照广告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其账务处理如上,但可以合并入广宣费,税前扣除)
收到赞助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如果企业收到的赞助费且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则其属于无偿取得,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企业以赞助名义发生的会议展览服务、广告宣传等,发生了应税销售行为,则其属于有偿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之内,需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因此,对于企业收到的赞助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要取决于企业是否是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才取得的赞助费。
如何理解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与企业日常营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营业外收入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也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合并损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补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内容。企业营业外收入的核算在“营业外收入”账户下进行,也可在该账户下按各种不同的收入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以上内容于网络,如有侵权敬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