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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栏会计分录怎么做

2023-02-13 09:40:37深圳会计培训

  此时,甲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转售水时,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自用部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

  其他业务成本4120

  贷:银行存款10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0

  向乙公司收取水费,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4120

  贷:其他业务收入4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20

  按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差额,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20

  贷:其他业务成本120

  转售电力时,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扣除凭证,自用部分当月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12000

  其他业务成本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

  贷:银行存款22600

  向乙公司收取电费,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9040

  贷:其他业务收入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0

  乙公司取得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作为成本费用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

  支付水费并取得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0

  贷:银行存款4120

  支付电费并取得电费专用发票时,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40

  贷:银行存款9040

  方案二:采取分摊方式处理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承租方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其他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支付水电费取得发票复印件、出租方出具水电费分割单或确认单、出租方支付水电费的凭证及房租协议等。

  甲公司采取分摊方式收取水电费,乙公司以甲公司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时,甲公司按照代收代付进行会计处理。

  代收代付水费时,甲公司自用部分,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

  其他应收款4120

  贷:银行存款10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0

  向乙公司收取水费,并提供其他外部凭证。

  借:银行存款4120

  贷:其他应收款4120

  代收代付电费时,甲公司自用部分,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12000

  其他应收款90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

  贷:银行存款22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40

  向乙公司收取水费,并提供其他外部凭证。

  借:银行存款9040

  贷:其他应收款9040

  乙公司以甲公司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其中,水费支出4120元和电费支出9040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时,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取得水费支出的其他外部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4120

  贷:银行存款4120

  取得电费支出的其他外部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9040

  贷:银行存款9040

  2、对比分析:哪个方案更划算

  方案一中,如果承租方和出租方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对于承租方来说,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还可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承租方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所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还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对于出租方来说,其向承租方收取水费时,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由于取得了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其收取的电费收入,需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取得了电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其增值税税负并未增加。不仅如此,如果出租方是39号公告第七条所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电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还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方案二中,对于承租方来说,其按规定取得的其他外部凭证,仅仅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可据此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出租方来说,向承租方提供其他外部凭证,仅视同代收代付水电费处理,不涉及增值税的相关处理。实务中,以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各地税务机关可能存在不同的执行口径,值得企业关注。

  实务中,企业要综合考虑增值税纳税人类别、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等因素,选择最适合企业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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