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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10:29:18深圳会计培训

  根据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根据以上规定,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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