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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增资扩股会计分录

2023-03-03 10:15:22深圳会计培训

有限公司A由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无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100万。现要求引入新股东,占股90,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不同时实缴注册资本。原有的未分配利润应该怎么处理?增资扩股前的未分配利润只能给原自然人股东,还是可以改?

如果增资前利润按照变更后的股东比例分配,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两种情况

一是以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的,用于增加的未分配利润应在增加时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因为公司可能不按时纳税或纳税日晚于增加日,所以在增资扩股时应先扣除相应的税款。

第二,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和《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注册资本由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属于分配股利、红利。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金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不需要纳税)。国税发[1997]198号文还规定,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分配,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金额不作为个人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只能分配给一个。

不一定。这是股东之间的谈判。

答:《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为免税所得:……(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份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分两步走。

第一步,被投资企业向股东分配股利和红利,

第二步,股东将利用他们的股息和红利增加他们的股本。

第一步,被投资企业向股东分配股息和红利。其中,居民企业股东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符合上述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步,股东用收到的股息增加股本,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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