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单位和个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采用简易计税。一般可以开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自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额合计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超过10万元,但当期扣除销售不动产后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销售货物、劳务和无形资产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3预提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不征收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计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个扣缴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预缴增值税减1个扣缴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