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1000件W货,已发出,每件成本70元。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每件以100元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除非这些货物在B公司储存期间因B公司的责任而损坏或丢失,否则在W货物销往国外之前,B公司没有义务向A公司支付货款。B公司不负责包销,未售出的W货必须退回A公司,同时,A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W货或销售给其他客户。B公司实际对外销售1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万元,增值税税款为1.6万元。货款到账后,B公司立即向A公司出具寄售单,并支付货款。A公司收到B公司开具的委托代销清单后,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假设A公司发出W货物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手续费增值税税率为6,不考虑其他因素。
【】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发送W商品后,B公司虽然已经拥有W商品实物,但只是接受A公司的委托销售W商品,并按实际销售数量赚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A公司有权索回W货物或将货物卖给其他客户。B公司不能支配这些商品的销售。这些商品是否销往国外,是否盈利,盈利多少,都不由B公司控制,B公司也没有取得这些商品的控制权。因此,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W商品时,不应确认收入,而应确认乙公司向最终客户销售W商品时的收入。根据以上信息,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1)发出商品。借:就商品——向B公司发放贷款70000;库存商品——W万;(2)接收委托代销清单,同时缴纳增值税。借:应收账款—— B公司116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W商品100 000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16 000贷:主营业务成本——销售W商品70 000贷:发出商品—— B公司70 000贷:销售费用——佣金100 00应交税费。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600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 600(3)收到乙公司付款,借:银行存款105,400贷:应收账款33,354。乙公司和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1)收到商品。借:甲公司代销贷款10万:甲公司代销贷款10万(2)对外销售。借:银行存款116000元:A公司应交税金1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元,16000元(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借:33,354甲公司代销商品,应交税费100,000,33,354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6,00037贷:33,354甲公司116,000 (4)支付货款及代销手续费的计算。借:应付账款——甲公司116 000贷:银行存款105 400其他业务收入——佣金手续费1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00
[知识凝聚力]
代销安排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代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受托方将商品销售给最终客户。在这种安排下,企业在将货物转让给受托人时,应当评估受托人是否取得了货物的控制权。如果不是,企业此时不应确认收入,而通常应在受托方销售商品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托方应当在商品销售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手续费,以确认收入。一项安排是委托安排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前(例如,在将商品销售给最终客户之前或规定期限届满之前),企业对该商品拥有控制权。
第二,企业可以要求退回委托销售的商品,或者将商品销售给其他方(如其他经销商)。
第三,虽然可以要求受托人向企业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但并不承担对这些商品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文章观点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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