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的采购发票、税务及会计处理
一、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税[2010]45号)文件规定,公益捐赠票据是公益捐赠费用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根据《财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文件税〔2018〕15号),公益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当年扣除;超出部分应在结转后三年内扣除。
此次疫情中,《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税2020年第9号公告)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捐赠的现金和物品,打破了12的限额,规定可以全额扣除。向政府部门或公益组织捐款,需要按原有传统规定获取捐款票据。这次新明确,直接捐赠给医院的接收函也可以作为证据,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所发生的捐赠费用,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都可以按照捐赠凭证上的金额在税前扣除。这里的捐赠费用税前扣除凭证是医院出具的公益捐赠票据或捐赠接收函。
第二,现金捐赠与实物捐赠的比较
如果是现金捐赠,完成上述处理就够了,是简单的捐赠支出。但如果是实物捐赠,根据税法规定,就会涉及视同销售的问题。换句话说,实物捐赠不仅涉及捐赠业务,还涉及“实物变现”的视同销售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作为销售额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企业将商品、财产和服务用于捐赠等目的的,视同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或者提供服务。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自制资产的销售收入,按照企业同期同类资产对外销售价格确定;对于属于外购的资产,可以按照购买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也就是说,企业购买的口罩等物资,在捐赠后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应视为销售。也就是说,一方面要作为销售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应当取得购货发票。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将自产、委托或购买的货物免费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则需要将其视为销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有关条例第七条所称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视为销售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货物而没有销售额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 .按照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根据组成计税价值,组成计税价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用外购物资直接捐赠,如果属于非公益性捐赠,一方面要计算销项税,另一方面可以抵扣采购过程中的进项税。可见,如果在采购过程中没有取得发票,进项税是不会抵扣的。
根据2020年第9号公告,新冠肺炎用于防疫的公益性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但不代表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采购环节可以免开发票。免税时,采购环节的进项税要转出。
三、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
现金捐赠业务,会计处理相对简单明了。实物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不仅涉及实物流通的会计核算,还涉及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同时,捐赠业务不符合条件
2.捐赠环节的会计处理:
借方:营业外支出22.6万元。
贷款:20万元有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26000元。
企业一般采购后直接捐赠,所以有些人会合并上述账务处理。
从核算的角度来说,购买的口罩等物资也要取得发票作为核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