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707号令)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务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受雇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饰、安装、绘图、化验、检测、医疗、会计、咨询、讲课、翻译、审稿、绘画、雕塑、影视、录音、录像、表演、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中奖、中奖、彩票中奖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的规定:第二条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月或者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根据《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动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工作取得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能、提供各种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有就业与被就业的关系,而后者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