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抵债资产时先核销费用。
商业银行在取得抵押物和其他以实物抵押的财产(以下简称抵债资产)后,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其价值:
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的价值;
(2)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确认的价值;
(3)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从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抵质押物价值中扣除,抵质押物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值作为评估值。同时将抵债资产按评估值转入账户,单独管理。
商业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应当同时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抵债资产评估值与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之和的差额,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抵债资产评估值低于贷款本金时,其差额作为坏账,经总行批准后核销,坏账准备连同表内利息一并核销。
(2)抵债资产评估值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表内应收利息经总行批准核销,然后核销坏账准备。
(3)当抵债资产评估值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之和时,应收回相当于贷款本金的金额作为贷款本金;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处理,不足部分作为应收利息,经总行批准后冲销坏账准备。
(4)当抵债资产评估值等于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处理。
抵债资产评估值高于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之和时,其差额计入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