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组织(出票人)签发,由承兑银行承兑的票据。承兑银行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如果票据的承兑人不是银行,而是其他企业,则为商业承兑汇票。那么企业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应该如何做账呢?
企业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应计入“应收票据”科目:
卖出时直接取得应收票据:
借方:应收票据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收到客户支付的当期款项和其他银行承兑汇票:
借:应收票据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到期承兑汇票的银行付款:
借方:银行存款
贷项:应收票据
票据到期前转回支付货款: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将票据权利转让或授予他人,在票据背面或便笺条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名,然后将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企业(持票人)将银行承兑汇票带回供应商处支付货款,并将银行未能付款时的收票权和追索权转让给供应商(供应商成为新的持票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项:应收票据
支付未付金额的未付银行承兑汇票:
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账款贷:应收票据。
票据到期前,应当向银行等具有贴现资格的机构贴现:
对未到期的承兑汇票贴现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银行存款”,银行收取的贴现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即:
借:银行存款、财务费用,贷:应收票据。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承兑汇票被承兑行承兑后,银行成为汇票上的主要债务人,承兑行必须在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不得以其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提示承兑银行到期付款,承兑银行拒绝付款的,可以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未注明到期日的,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持票人需要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付款;到期承兑汇票(包括固定付款、出票后固定付款和见票后固定付款)需要在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除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的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的有效期为2年。2年后,持票人将丧失票据权利,但票据权利的消失不影响民事权利。比如客户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但企业一直没有权利驱动票据,要求银行支付。2年后票据到期,持票人不能再要求银行付款,但与客户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可以继续要求客户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