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况下需要做预估?
暂估入账是指企业采购库存商品等的行为。且相关存货已经验收入库甚至销售或使用,但企业尚未收到发票,需要合理估计月末入库成本。
2.要估算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税〔2016〕22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已到货、验收入库,但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且未支付的,月末应按照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中的预计价格进行核算,无需核算预计进项增值税。
三、估计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1)记录库存验收和入库暂估时,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等。
贷:应付账款——预计应付账款——**公司
注:如果合同规定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上述条目中的估算金额应为合同中约定的不含税价格。
(2)结转预计存货成本的分录:
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暂估和核算后,存货发出成本可以与其他正常入库的存货按照会计的有关规定一并计算。按如下方式准备会计分录: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
贷款:库存商品等。
(3)次月初,冲回预计库存,红色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等。
贷:应付账款——预计应付账款——**公司
(四)取得发票后(以专用发票为例),准备正式入账:
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款:应付账款——**公司等。
4.年末入账的预估商品对应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吗?
1.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取得的,企业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金额入账;但在最终结算时,应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企业应当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的发票等外部凭证,支出情况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应当在年度结算期结束前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等外部凭证。已补发或换发的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需要做税调增处理。
3.企业在上一年度应当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且相应费用当年未在税前扣除的,在下一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外部凭证,相应费用可以追溯到费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但追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