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短缺
存货盘亏是指存货盘点后账面余额大于实际余额的情况。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正常损失外,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商品毁损,主要包括外购商品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的短缺,税法上称之为“非正常损失”。《学乐佳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在日常税务检查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由于企业的存货损失导致进项税未转出或进项税虽已转出但计算不准确的问题。这就要求大家在检查过程中严格执行税务检查的工作规则和法定程序,选择正确的检查方法和合理的检查步骤,保证进项税转出金额的准确性。
企业根据“存货报告”对短缺存货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的损失和溢余-待处理流动资产的损失和溢余。
贷款:原材料
容器
低价易穿物品
库存商品等
外购商品、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应缴纳的增值税,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的损失和溢余-待处理流动资产的损失和溢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
对于有存货损失的存货,应根据存货损失的原因进行结转,属于限额内的损失和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中的差错,经批准后转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
贷款:待处理财产的损失和溢余-待处理流动资产的损失和溢余。
对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款:待处理财产的损失和溢余-待处理流动资产的损失和溢余。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款:待处理财产的损失和溢余-待处理流动资产的损失和溢余。
对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经批准后记入“管理费用账户”。
借:管理费
贷款:待处理财产的损失和溢余-待处理流动资产的损失和溢余。
首先要认真核对被检查企业“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账户的核算,并与“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部分)等对应账户进行核对,看企业是否存在非正常损失的商品。
其次,如果发现企业在经营期间存在非正常的商品损失,应检查“待处理财产损失及溢余——、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及溢余、产成品、生产成本、原材料”等相关科目的核算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明细科目的核算,检查企业的清查结果。
最后,要检查企业非正常损失存货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是否准确,同时也要检查企业货物损失的具体发生时间,检查与企业减少进项税的时间相比,企业是否有延迟抵扣的情况。
1.原材料盘亏:外购原材料的盘亏乘以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出进项税转出金额。
2.半成品的短缺应分为两种情况:
(1)对于生产单一产品的企业,稽查人员可以通过企业“生产成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和“原材料”等外购商品会计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合计,计算出换算率;
(2)对于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应根据不同产品消耗的原材料数量和每种产品在半成品中留存的“生产成本”的账面金额,计算出不同的换算率,最后计算出
3.产成品存货损失:应根据产成品的借方发生额和原材料、外购燃料动力、包装材料、委托加工费的贷方发生额合计,综合计算用于生产产品的原材料等外购项目金额占产成品总额的比例,再按此换算率计算外购抵扣项目金额。如果一个纳税期计算的转化率过高或过低或者企业不认可,我们可以通过三五年的平均综合转化率来体现公平。
库存调整信用
库存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