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商品的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按照新商品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金额,不得降低旧商品的进价。销售商品和有偿购买二手商品是两种不同的经营行为,销售金额和购买金额不能相互抵销。
【例】某百货公司销售某品牌电视机,零售价为3 510元/台(含增值税)。如果顾客以1000元的价格退回同品牌的旧电视机,可以换成差价为2 510元的全新电视机。当月以这种方式销售100台A牌电视机,增值税税率为17。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银行存款251 000。
材料-旧电视机100 0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某品牌电视机3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1 000。
回收的旧电视机不能计算进项税。因为公司不是专门做废旧物资的采购单位。也不应该将实际收到的25.1万元记为零售价,因为那样会少报销售收入,逃避增值税。
第二,金银首饰以旧换新
鉴于金银饰品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和《关于金银饰品征收增值税的通知》明确规定,金银饰品以旧换新业务按照卖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例】某金银珠宝零售商为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10月实现含税销售收入6万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3万元(含税),其中折价收回2.1万元,实收9000元。
应交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4)征收率4=(60009000)(1.4)4=2654(元)。
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如下:
(60 000 9 000)(1 4) 21 000=87 346(元)
按如下方式进行会计分录:
借方:银行69000。
材料和材料-旧金银首饰2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87 34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