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城建税的会计分录:
累积时间:
借:税和附加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付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款:银行存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业经营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建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依据。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在期末按规定退还的增值税中扣除。
(3)“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我国销售劳务和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退还。
(3)先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退(退)附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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