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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收到商品后会计分录

2023-03-31 12:31:26深圳会计培训

寄售商品属于哪类会计科目?

1.寄售的货物应按照约定的价格出售。

借:代销商品。

贷款:寄售货物的货款。

2.实际销售寄售商品时。

借方:银行存款

贷款:寄售商品。

应交增值税销项——

3.开具委托代销清单并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

借:寄售货物。

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

4.付清货款,领取佣金。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委托方应为销售费用)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也可能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代替。

1.委托销售的会计处理(收取手续费)

1.委托代销是受托人根据代销商品的数量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一种销售方式。对于受托人来说,收取的费用其实是一种劳动收入。

3.采用收取佣金方式的,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已售出商品并向委托方开出委托清单时确认收入;商品销售后,受托方应当按照应当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13.佣金收取方式的会计处理举例。

【例】企业A委托企业B销售100件商品A,该商品成本为60元/件。假设寄售合同约定,企业B以每件100元卖给客户,企业A向企业B支付售价10的手续费。企业B实际销售时,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商品A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为1 700元。企业A收到企业B提交的委托代销清单后,向企业B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一)企业应当作出下列会计分录:

(1)当企业A向企业B交付商品A时:

借:寄售货物6 000。

信用:库存商品6 000件

企业A收到委托单时:

(手续费包含在销售费用、冲抵和应收受托人款项中)

作为一个整体安排和净结算,它不会被额外确认为应付款项。

借方:应收账款企业B 11 7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 700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6 000元。

信用:库存商品6 000件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1000-145=855。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1.17*0.17=145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1 000元(含税)

(3)收到乙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10700元(11700-1000元)时:

借:银行存款10 700

贷款:应收账款企业B 10 700

(2)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收到甲方货物时:(按约定价格)

借:10 000货物寄售。

贷款:寄售商品10000元。

(2)实际销售额:

2.1实际销售取得货款

借方:银行存款11 700

贷款:代销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 700

2.2结转初始委托付款,确认进项税。

借方:寄售商品1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 700。

贷项:应付账款-A 11 700

归还企业A的贷款并计算佣金时:

3.1收到的货款含税11700,实际应付给A的是11700——手续费。而b需要确认销项税。

(类似于委托方的手续费。由于是整体交易安排,没有额外结算,受托人应支付)

借:应付账款-A 1000(含税)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反算)1000-145=855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17*0.17=145

3.2与企业a的结算

借:应付账款企业A 10 700

贷款:银行存款10700。

二、代销(视同买断)的会计处理

1.寄售作为买断,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寄售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决定,实际售价与约定价格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销售方式。

2.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示受托方在取得该

13.寄售模式视同买断的会计处理举例。

【例】企业A委托企业B销售100件商品A,约定价格为100元/件,商品成本为6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A企业在收到B企业的委托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注明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为1700元。企业B在实际销售中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2000元,增值税2040元。

(一)企业应当作出下列会计分录:

(1)当企业向企业B交付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企业B 117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6 000元。

信用:库存商品6 000件

(2)收到乙企业汇来的货款11 700元时:

借方:银行存款11 700

贷款:应收账款企业B 11 700

(2)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收到甲方货物时:(按约定价格)

借:10 000货物寄售。

贷款:寄售商品10000元。

(2)实际销售额:

借:银行存款14 04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2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 040

(成本结转时,需要同步结转寄售款。本质上,这种情况下反映的成本是应付给客户的商定价格)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10000元。

贷款:代销商品10000。

借方:寄售商品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 700

贷款:应付账款企业A 11 700

(3)按照合同价格向A企业支付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企业A 11 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原理参考下面截图)

(以上根据其他答题资料总结,仅供学习)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要求,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并涉及其他方时,应当确定是主要负责人还是交易中的人。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本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者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

【例】2020年6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1000台移动电源,电源已发出,每台70元。合同约定,B公司按照每100元对外销售,A公司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B公司支付手续费。除非这些移动电源在B公司存放期间因B公司的责任而损坏或丢失,否则在移动电源对外销售之前,B公司没有义务向A公司支付货款。B公司不负责包销,所有未售出的移动电源必须退回A公司.月底,B公司实际销售1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万元,增值税税款为1.3万元。货款到账后,B公司立即向A公司开具委托代销清单和费用发票,发票金额10000元,增值税税额600元,并支付货款。A公司收到B公司开具的委托代销清单后,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

A公司将移动电源发给B公司后,B公司虽然已经拥有实物形式的移动电源,但只是接受A公司的委托销售移动电源,并根据实际销售数量赚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A公司有权索回未售出的移动电源,B公司不能支配这些移动电源的销售价格,因此可以判定B公司没有取得这些移动电源的控制权。

因此,甲公司将移动电源发送给乙公司时,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在乙公司将移动电源销售给最终客户时确认收入。B公司属于从事这项业务的人,应根据取得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当移动电源发出时

借:发送货物-B公司70000

借:库存商品-移动电源70000

(2)收到委托单时,

借:应收账款-B公司

贷:应收账款-B公司10600

(3)收到B公司付款时,

借方:银行存款1024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102400

2.B公司的会计处理:

(1)当收到移动电源时

借:寄售商品-甲公司100000

贷款:a公司寄售货款10万元。

(2)实现对外销售时。

借方:银行存款113000元。

贷款:寄售商品——甲公司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

(3)收到A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a公司代销货款1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113000。

(4)支付货款和计算佣金时。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113,000。

贷款:银行存款102400。

其他业务收入-佣金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

具体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应聘指南-主要负责人及人员和【例48】【例49】【例50】http://www.yunduancw.com/newrule/newrule.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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