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认定的销售额而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何区别?
[问题]
如果将增值税视为销售,则应将所得税视为销售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吗?您能否详细说明增值税与公司所得税在认定销售方面的区别?
[答案]
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下的认定销售额并不完全一致,这意味着增值税下的认定销售额不一定会导致公司所得税下的认定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下列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应视为商品销售: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寄售;
([二)销售寄售货物;
(三)纳税人拥有两个或多个代理机构并实施统一会计,将货物从一个代理机构转移到另一个代理机构进行销售,但相关代理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的商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和委托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使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作为投资,并将其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商品的免费礼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使用商品,财产和劳动力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筹款,广告,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否则应将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目的视为买卖货物,转移财产或提供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处置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企业转移资产转让给他人时,资产的所有权已更改。内部处置的资产应视为已出售,以根据法规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营销或销售;
([二)用于社交娱乐;
(三)用于员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分配股息;
(五)用于外部捐赠;
([六)更改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目的。
请参考上述规定,以确认这两种税项下的认定销售额。例如,当自产商品用于公司在建房屋的建造时,应将增值税视为销售;公司所得税不会改变资产的所有权,也不需要被视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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