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6种情况纳入异常凭证管理
2021-05-07 15:14:14 发布丨 发布者:学乐佳 丨 阅读量:0
内容摘要: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1)未开具或者已开具但未上传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未向纳税人申报的异常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或按规定纳税(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对发现的“不符”、“漏开”、“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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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增值税发票新规中,增值税发票将有6种情况纳入异常凭证管理。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
(1)未开具或者已开具但未上传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未向纳税人申报的异常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或按规定纳税
(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对发现的“不符”、“漏开”、“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比对
(4)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虚假嫌疑,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
(5)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和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逸(遗失)企业开具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抵扣异常凭证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纳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合计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的70%以上(含70%)同期
(2)纳税人未申报抵扣、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制作进项税额转出异常凭证的,异常凭证累计进项税额超过5万元,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包括所涉及的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增值税进项税额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转出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办理出口退税。采用增值税免征额、退税方式的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按异常凭证内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转出;适用增值税免征额、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而在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范围的,退还属于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材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抵扣原材料消费税的,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暂不允许扣除;已申报扣除的,冲减当期允许扣除的消费税。当期抵扣不足的,补缴税款
(4)税收抵免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证明,申请增值税抵扣、出口退税或者消费税抵扣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实。经税务机关核定,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者消费税抵扣规定的,不需要调出进项税额,收回退还的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销申请的,期满后依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处理;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文件有异议的,依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处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实。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定,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或者出口退税规定的,可以继续申请扣除或者重新申请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并已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可以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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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
(1)未开具或者已开具但未上传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未向纳税人申报的异常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或按规定纳税
(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对发现的“不符”、“漏开”、“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比对
(4)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虚假嫌疑,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
(5)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和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逸(遗失)企业开具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抵扣异常凭证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纳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合计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的70%以上(含70%)同期
(2)纳税人未申报抵扣、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制作进项税额转出异常凭证的,异常凭证累计进项税额超过5万元,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包括所涉及的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增值税进项税额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转出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办理出口退税。采用增值税免征额、退税方式的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按异常凭证内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转出;适用增值税免征额、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而在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范围的,退还属于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材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抵扣原材料消费税的,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暂不允许扣除;已申报扣除的,冲减当期允许扣除的消费税。当期抵扣不足的,补缴税款
(4)税收抵免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证明,申请增值税抵扣、出口退税或者消费税抵扣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实。经税务机关核定,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者消费税抵扣规定的,不需要调出进项税额,收回退还的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销申请的,期满后依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处理;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文件有异议的,依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处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实。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定,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或者出口退税规定的,可以继续申请扣除或者重新申请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并已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可以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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