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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转资本会计分录

2023-04-10 11:23:45深圳会计培训

债权转让不属于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一般是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改变还款金额和方式,债权转让是债权人主动做出的转让行为。债务重组发生在偿还能力发生变化时,债权转让不具备这些条件,属于商业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八条通过修改其他条款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清亩——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一、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

1.以资抵债是指债务人将其资产转让给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来还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这里的现金是指货币资金,即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在债务重组的情况下,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现金清偿同等金额债务的,不属于本章所指的债务重组。

2、债转股,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化为资本,同时将债权转化为股权的债务重组。但债务人根据转股协议将应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为资本的,属于正常的债转股,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债权转资本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就是将债权转为股权;对于其他企业,则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由于债务转化为资本,债务人将增加其股本(或实收资本),调查者将增加其权益。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通过修改不包括上述第一、二种情形的债务条件,如降低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除未支付的应付利息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4.上述三种方式的组合,是指采用上述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比如一部分债务通过转让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债务通过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重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可能的方式:

(1)一部分债务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折成资本;

(2)一部分债务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以其他债务条件修改;

(3)一部分债务转为资本,另一部分修改为其他债务条件;

(4)债务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以其他债务条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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