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7号),“1。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15抵扣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15抵扣15政策)。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具体生活服务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对2019年9月30日前成立的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的销售额(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符合上述要求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扣除15的政策。2019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销售额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扣除15的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扣除15的政策后,当年不作调整,次年是否适用根据上年销售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