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企业从各种渠道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财产转让所得;
(四)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由收入发生地的纳税人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中国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缴纳的款项中追缴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
第三十七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从源头扣缴,以付款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时从已支付或到期的税款中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