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不单独核算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应税活动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活动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税活动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征收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
因此,对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汽车修理修配,即营业税应税项目,不单独核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核定增值税应税服务和营业税应税活动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通常情况下,缴纳增值税是为了车辆维修。对于普通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汽车维修、清洗服务,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