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与职工就业或受雇有关的其他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和薪金。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聘用或者雇用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聘用或者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