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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录交金

2023-04-12 10:02:37深圳会计培训

1.它们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定金是一个概念,通过“定金原则”可以保证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定金只是一种习语,只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功能。

2.后果不一样。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交付后,付款人拒绝订立合同或者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或者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只能作为价款或在合同履行后收回。

至于定金,国际上没有明文规定,定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视为预付款。即使被认定为履约担保,这种担保也是单方面的,只对付款人有约束力,即从付款人到收款人的担保。

如果接收方违约,只需要返还原定金,而不是双倍返还;因付款方违约导致合同不成立的,付款方可追回定金,接收方应全额退还定金(因付款方原因导致合同不成立的,接收方可依据相关规定另行主张赔偿)。合同成立后,定金直接冲抵合同价款。

3、两种限制的数额不同。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标的额的20%。

押金金额没有限制,完全由双方自由约定。定金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比如,当事人约定,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否则不能认为该存款具有存款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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