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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债权方会计分录

2023-04-12 10:07:15深圳会计培训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达成新的协议的交易。其形式主要包括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换为权益工具;债权债务的其他条款通过调整债务本金、变更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进行修改。债转股是企业间债务重组的一种形式。以下是债转股企业所得税的涉税处理。债转股具体范围的界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该公司的股权。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财税[2009]59号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分为两项业务: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以其公允价值清偿债务;债转股应分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并确认相关债务清偿利得或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债转股仅限于债务人以自有股权偿还债务。债务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单位股权偿还债务,不属于上述债转股的范畴,属于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债权人取得的股权价值高于债权的涉税处理方法。01.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关于债务重组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汇〔2019〕9号)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不变更交易对手的情况下,就债务偿还的时间、金额或者方式达成新的协议的交易”。会计不再要求债权人对债务重组做出让步。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财税[2009]59号文“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根据其当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的规定并未被废止。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中,适用债务重组特殊税务处理方法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债权人取得的股权市值高于债权价值的,不符合上述债务重组条件。02.具体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在债转股过程中,股权大于债权价值的,债权人需要确认债务收益,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取得的股权可以按照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在会计上确认了债务损失,企业所得税属于与业务无关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增加税款。【案例】Z集团100控股A公司和B公司.乙公司欠甲公司贷款本息共计5000万元。双方同意采用债转股方式,将A公司5000万元债权转为对B公司增资.增资后,Z集团持股80股,A公司持股20股。假设经过评估,B 20公司的股权价值为6000万元。甲公司取得的乙公司20股股份的公允价值高于债权计税基础,差额1000万元视为捐赠,需要并入当期税收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计税依据,A公司收购的20B公司股权,可以确定为6000万元。如果B公司将1000万元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确认损失,由于该支出属于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产生纳税差额,结算时需要增税。债权人取得的股权价值低于该债权的涉税处理。01.特殊税务处理方法特殊税务处理方法适用于债转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a

同时计税依据,A公司取得的B公司股权以其债权5000万元作为股权,与会计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有3500万元的税务差异。未来需要对B公司A公司股权的转让收益进行调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成本调整为5000万元。02.一般税务处理在债转股过程中,股权低于债权价值,不符合上述特殊税务处理条件的,债权人需要确认债权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已支付的债务清偿金额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债权人应当根据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而且债务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需要符合2011年第2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即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资金无法收回,否则资产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要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如:借款合同、协议法院判决书或执行文书,说明债务人无可执行文件;法院不予采信、不予支持,或者仲裁机构决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和确定损失金额的会计数据等相关证据材料。仍以上述案例为例,假设公司20B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5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债权人甲公司确认债权损失1500万元,需提供上述资产损失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取得的20股的计税依据应确认为3500万元,而不是5000万元。债务人的债务收益1500万元需要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在会计上记为“资本公积”,则需要相应增加。会计处理方法01。债权人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协〔2019〕9号第七条“通过债权转股权工具进行债务重组导致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股权投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本准则中该债权的公允价值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被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财政部会计司2021年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规定:“(四)债权公允价值与转让资产公允价值的关系。问:债权人与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非资产转入方时,应当将放弃债权等直接归属于转入方的费用的公允价值作为转入方的初始计量成本。如何理解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转让资产公允价值的关系?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重组在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下订立的,放弃的债权的公允价值通常等于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且通常不高于放弃的债权的账面余额。”具体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以债权或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坏账损失贷:应收账款投资收益(债权公允价值与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02。债务人会计根据惠[2019]9号)第十一条,债务转换为权益工具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支付的债务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量

债务重组构成权益交易的,相应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公积”,不确认构成权益交易的债务重组相关利得和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三条规定,构成股权交易的情形包括: (一)债权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债务人股份,或者债务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债权人股份,股东作为股东进行债务重组;(2)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最终受同一方或多方控制,债务重组交易的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股权分配或接受了股权投资。北京鑫税广通穆林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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