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财税[2011]17号),
第八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买的能够随时变现且不准备持有超过一年(含一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为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算:
(1)以支付现金方式进行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得计入短期投资成本。
(2)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性还本的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格扣除其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主要会计科目:
1101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购买小企业可变现且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二、本科目可按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投资的主要会计处理。
(一)小企业购买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如为短期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未分配的现金股利的,应当将已宣告但未分配的现金股利从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扣除,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期但尚未收到的债券利息,应从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扣除已到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根据应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小企业在短期投资持有期内,收到投资单位宣布的现金股利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每月终了,根据分期支付利息并一次性偿还本金者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3)小企业出售短期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